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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機密文件與普通文件應分別拍攝。 拍攝機密文件時,應於所拍攝文件之說明書開始拍攝前及所拍攝文件拍 攝完成後,攝入機密標記及適切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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