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機密文件與普通文件應分別拍攝。
  拍攝機密文件時,應於所拍攝文件之說明書開始拍攝前及所拍攝文件拍
  攝完成後,攝入機密標記及適切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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