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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 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前持有之契據或 其他足資證明有所有權之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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