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
  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前持有之契據或
  其他足資證明有所有權之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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