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監
  ,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
  餘警佐。
  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一人,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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