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會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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