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行政管理會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會報後召集人得視會報研討事項之性質及其重要性指定參加會報之部分
  人員組織專案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辦法提出會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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