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
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
〔立法理由〕 一、有殊勳於我國者,均係長期在臺居留,於醫療、社會福利、教育等方
面持續付出,協助弱勢民眾、原鄉部落或偏鄉地區自立,所作所為皆
為社會大眾所稱揚,為感恩渠等對國家、社會之貢獻,渠等申請歸化
我國國籍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為使該免徵規費有明確法律依據,爰
增訂第三項。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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