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1日

條文關聯

  文化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表彰從事文化、文藝創作之傑出身心障礙者。
  二、整合安排經審查合格之各類身心障礙文藝團體於文教設施演出。
  三、協調或提供場地予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展示或演出。
  四、獎勵績優身心障礙者參加國際性文化、特殊才藝比賽或交流表演。
  五、舉辦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活動,並優先安排座位。
  六、建立有才藝之身心障礙團體資訊。
  七、獎勵對文化、文藝創作研究及身心障礙才藝表演之績優個人或團體
      。
  八、整合、建立藝文資訊並廣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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