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地主,指以土地出租與他人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其不自任
  耕作,或雖自任耕作而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其耕地除自耕部分外,以
  出租論。但園、茶園、工業原料、改良機耕與墾荒等雇工耕作,不在
  此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家屬,因依法應徵召在營服役間,將其自耕地
  託人代耕者,仍以自耕論。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