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測量,應備左列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期書。
  二、建物測量收件簿。
  三、建物定期測量通知書。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
  五、建物測量成果通知書。
  六、建號管理簿。
  七、其他。
  前項文件格式,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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