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地政士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書件,向原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執照污損者,原執照。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執照,以原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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