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
〔立法理由〕
  目前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測繪業務,係分屬不同機關或單位掌理,致造成
  事權分散、品質良窳不齊及資料不易整合。因此,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
  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俾強化各該機關測繪相
  關資訊流通與共享。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