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不動產標示、編號、筆棟數、建案名稱、買受人名稱、起
    造人名稱、建造執照核發日期及字號等資訊。
二、價格資訊: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
    數、車位交易總價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
三、標的資訊:交易日期、土地交易面積、建物交易面積、使用分區或編
    定、總樓層數、交易層次、主要建材、主要用途、建物格局、車位類
    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前項第二款交易總價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價
者,應登錄不動產交易總價。
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申報登錄實際資訊之內容,包含原預售屋買賣案
件之申報書序號、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建案名稱、不動產標示之行政
區域、交易標的編號、交易日期、解約日期及全部或部分解約情形。
〔立法理由〕
一、為使本辦法用語一致,第一項第一款「買受人」修正為「買受人名稱
    」。
二、第一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並為利解除預售屋買
    賣契約案件及原預售屋買賣案件相互勾稽,明定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
    案件申報登錄資訊內容應包含申報書序號、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
    建案名稱、不動產標示之行政區域、交易標的編號、交易日期、解約
    日期及全部或部分解約情形,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買受人同時購買數戶(棟)預售屋或含可登記為專有部分之停車位,
    簽訂一份預售屋買賣契約,僅約定契約總價金,未區分個別標的價金
    ,且因價格不可拆分,以一件預售屋買賣案件辦理成交資訊申報登錄
    ,嗣其中任一戶(棟)預售屋或任一個專有(非共有部分)之停車位
    有解約情形,而其餘買賣契約繼續有效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
    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辦理解約申報登錄,爰將解約情形分為全部或
    部分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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