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八條所稱經歷證明文件如下:
  一、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機構、
      公營事業機構載明任職職務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
      事務所或事業機構之登記證件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
      明書。
  三、在專科以上學校服務者,應繳驗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或講師之證書及由該校出具講授建築主要學科之證明書。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證明書應經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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