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必須身心健康;受僱期間,雇主應隨時注意
  其健康情形,如罹患肺結核、梅毒、B型肝炎、瘧疾、阿米巴痢疾、癩
  病、嚴重精神疾病或HI抗體、嗎啡、安非他命篩檢呈陽性狀態或其他
  足以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疾病時,應即遣送回國;醫療機構如發現上述
  情形,並應即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以轉知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及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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