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
  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
  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
  設者。
  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土地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
  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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