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鄉鎮創業自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鄉鎮創業自立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指定次
  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專家學者、有關機關及本部人員聘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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