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每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最大為二百三十平方公尺;
選用政府規定之標準圖者,應選用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百五十二平方公
尺之標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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