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回訓,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關(
  構)、學校、團體(以下簡稱回訓機關)辦理。
  回訓機關應將辦理回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辦理回
  訓前十五日,公告周知。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得依前項公告,參加回訓。
  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發給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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