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以前條第一項之補助費用,補助下列各款
申請案件: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
二、已獲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四、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五、已申請建造執照。
六、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