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
  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
  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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