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經上
  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
  之虞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
  ,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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