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外交郵袋免予開拆查驗,但海關如認為此項郵袋裝有不屬本辦法第一條
  所指之文件或物品者,應即報告外交部,由外交部約請有關使館派員會
  同外交部人員在海關負責人員前當場開拆查驗,如此項約請未獲接受時
  ,郵袋應送回原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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