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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凡向外交部、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文件證明,應繳付文件 證明費。但國人無資力繳付,經查屬實者,得免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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