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得予排除之刑罰若被請求引渡之犯罪行為,在請求國將受死刑或無期徒
  刑之刑罰時,除非被請求國經由外交途徑事先取得請求國承諾,充分保
  證不將該人犯判處上述刑罰或如被判處上述刑罰,將不予執行,締約雙
  方不得同意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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