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國團體在提出上項人員以前,宜諮詢本國最高法院、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校、專研法律之國家研究院、及國際研究院在各國所設之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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