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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設立職業訓練中心技術協助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課程教材 一、各訓練職類之訓練課程,由兩國共同訂定。 二、各訓練職類所需主要之英文訓練教材,由兩國合作編訂。 三、英文訓練教材如需翻譯為南非其他官方語言時,由南非共和國負責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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