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
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
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
四、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與捕獲敵軍及敵首。
五、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
六、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
七、服務成績特別優良。
〔立法理由〕
一、依法制體例,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
    十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將現行條文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
    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七款。
二、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及參據實
    務現況,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