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之傷殘撫卹規定如左:
  一、因病成意外成殘:
    一等殘,給與十個基數。
    二等殘,給與六個基數。
  二、因公成殘:
    一等殘,給與廿個基數。
    二等殘,給與十二個基數。
    三等殘,給與四個基數。
  三、作戰成殘:
    一等殘,給與卅個基數。
    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重機障,給與三個基數。
    輕機障,給與二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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