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之傷殘撫卹規定如左: 一、因病成意外成殘: 一等殘,給與十個基數。 二等殘,給與六個基數。 二、因公成殘: 一等殘,給與廿個基數。 二等殘,給與十二個基數。 三等殘,給與四個基數。 三、作戰成殘: 一等殘,給與卅個基數。 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重機障,給與三個基數。 輕機障,給與二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