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勤務人力,得優先運用退伍、結訓後八年內未列入軍隊徵召之人力。 不足時,得運用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補充兵。
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 款及第七條等相關規定,免除後備軍人親赴戶籍地辦理歸鄉報到之不便, 將後備軍人辦理歸鄉報到列管,改由國防部與內政部資訊系統線傳方式通 報列管,爰將「歸鄉報到」文字修正為「通報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