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
  除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或經向海關提供與所欠金額
      相當之擔保。
  二、所欠金額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未達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
  三、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四、限制出國已逾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五、欠稅人為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所欠
      金額。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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