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保險期間之延長)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預定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抵達之領有載客執照
  之交通工具,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延遲抵達者,本保險自動
  延長有效期間至被保險人乘客身分終止時為止,但最長以二十四小時為
  限。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航空器
  具,如遭到劫持時,本保險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
  持之狀況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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