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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保留國有土地及其定著物之管理辦法)
國家為保障邊疆各民族之土地使用,得視地方實際情況,保留國有土地及 其定著物;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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