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
  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小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
      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
  二、專科學校音樂、體育、勞作、美術相關科畢業,並曾修習規定之教
      育學科及學分,成績及格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成
      績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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