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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教育專 業科目及本法第十條專門科目之規定,擬任教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參加教師資格初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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