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健康檢查證明,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體格檢查。
  二、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HIV抗體檢查)。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尿液中鴉片代謝物、安非他命類藥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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