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健康檢查證明,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體格檢查。 二、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HIV抗體檢查)。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尿液中鴉片代謝物、安非他命類藥物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