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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保障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提供公費名額)
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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