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在地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
  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
  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
  三、擬設立班級。
  四、經費來源。
  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
  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
  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得開辦招生。
  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
  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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