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到入學通知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帶領子女或受監護人前往指定
      之學校入學。
  二、隨時督促已入學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正常上學,並參與學校親職教育
      ,及密切聯繫配合學校實施生活、倫理與道德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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