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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科學館各組設組長一人,幹、助理幹事若干人(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 館事務繁簡規定最高或最低員額)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七條資格之 人員依法任用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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