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28
人,瀏覽人次:
92392209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 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 檢察分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立法理由〕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
相關令函
(2)
相關判解
(5)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