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
官、檢察官、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富有法律專業或司法
實務經驗者若干人為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為之,任期一年,任滿得連
續聘任之。各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評定
分數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初審分數評定後,提交該委員會複審,
經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無記名表決通
過後,將複審結果報送法務部。
前項初審評定分數不及格者,審查委員會應於複審前,將不及格理由通
知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並通知其所在檢察署檢察長提供書類綜合考
評意見,將該候補檢察官意見書及檢察長書類綜合考評意見送該委員會
複審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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