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
  入第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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