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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 入第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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