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人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
減發百分之五十。
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
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