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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人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 減發百分之五十。 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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