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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