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會(以下
  簡稱審查會),委員由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
  長、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兼任,並遴聘檢察官、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二人為委員。
  召集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其他委員
  一人代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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