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
技正十人至十二人,秘書三人,視察五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秘書一人,視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
第十職等;專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
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技士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 依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配置各職位之職稱、職務列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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