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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名稱或組織之變更及營業權之移轉)
民營公用事業,非呈經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其名稱或組織,並不得移轉營業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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