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
  師證書: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
      未受緩刑之宣告。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