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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 師證書: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 未受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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