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所指政府提供之配合款,以民間事業專為執行開發新產品所支左
  列費用總和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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