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工業區維護費由各該工業區管理機構徵收之,並於收款次月十日前彙齊
  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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